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对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通常犯罪行为着手之后就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了,不过此时却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但此时对于实行行为的认定就很重要 ,尤其是对诈骗罪来讲,具体应该怎么对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认定呢?很多人并不清楚,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你解答疑惑。
  
  
  
  
  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行为对象与行为人的故意与目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一般认为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各国刑法的规定并非完全如此。例如,德国刑法与瑞士刑法只规定了其中的三个要素,即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其余两个因素则被认为是不成文的构成要素。
  
  本文认为,通说关于诈骗罪的行为模式较为科学,体现了诈骗行为的完整结构,拟以此为基础,对各个行为要素特别是其中的疑难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欺骗行为
  
  1、欺骗行为的内容
  
  所谓欺骗行为,简单地说是指使他人陷于错误的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诈骗罪的欺骗行为,“不仅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产生认识错误,而且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或强化)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另一方面,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使他人(受骗者)产生认识错误。另一方面,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陷入或者继续维持(或强化)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因此,欺骗行为的实质在于“使受骗者陷入或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
  
  诈骗罪中欺骗行为的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就事实就行诈骗,二是就价值判断就行诈骗。
  
  行为人可能就事实进行欺骗,我国刑法理论都将欺骗行为表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所谓的“虚构事实”便是就事实进行欺骗。但是,对“事实”不能理解得过于狭窄。事实不限于自然事实,还包括行为人或者他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的能力等等。
  
  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因为价值是由人作出的评价与判断,所以见仁见智。于是,能否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就成为争议问题。本文认为价值判断或意见(观点)表示可能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欺骗行为的实质,是使他人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价值判断虽然因人而异,但通常情况下也有大体的公认标准。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刑法对现实的适应性来考察,也应承认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包括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在承认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包含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符合保护法益目的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的行为排除在诈骗罪之外。
  
  总之,欺骗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仅限于对事实的欺骗,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包括对价值判断的欺骗,且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欺骗行为必须能使一般人陷入错误。
  
  2、 如何理解“不作为”欺骗行为
  
  一方面,这种不作为的诈骗,以明知对方已经陷入错误,但不告知事实真相,即行为人具有告知真相义务为前提。只有行为人认识到对方产生了认识错误,行为人才产生告知事实真相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成立不作为的欺骗,还必须看该不作为在骗取财物的过程中是否起到了关键作用。
  
  总之,诈骗罪是一种取得罪,诈骗行为只是取得财物的手段,从整体上来看,即使是以隐瞒事实真相的不作为欺骗手段骗取财物,它也是违反了刑法禁止规范的积极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诈骗罪只能是一种作为犯,但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3、 欺骗行为的程度
  
  判断欺骗行为的程度标准,应主要以客观说为基础,同时一并考虑受骗者的智能、性格、知识、经验等具体事由。一方面,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要以欺骗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情况为前提,考虑是否有使一般人陷于错误的可能性,客观地进行判断。另一方面,鉴于个体差异的存在,在以客观判断的基础上还必须一同考虑受骗者的智能、性格、知识经验等具体事由。例如,当受骗者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其受骗原由是因其特别缺乏知识、经验等,此时就应当以一般未成年人的知识、经验作为判断基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使人陷入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二)陷入错误
  
  “成立诈骗罪,必须是使用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行为人之实施诈术,必须引致被骗者之错误,方有构成本罪之可能,故若所用之方法,不致陷入他人于错误者,即不能成立本罪”。根据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模式,欺骗行为必须使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
  
  所谓错误认识,是指人们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换言之,错误认识必须以财产为内容,只有当欺骗行为导致受害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时,该欺骗行为才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比如,受害人认为应当将自己占有的某种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的认识,受害人认为自己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应当归还他人的认识;受害人认为将自己的
  
  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后会得到更大的回报的认识等等,都属于错误的认识。同时,对方陷入错误与处分财产之间也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对方处分了财产,也不能构成诈骗罪。例如,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对方知道了事情真相,并没有陷入错误,而是基于怜悯处分财产,这就只能视为诈骗罪未遂。
  
  (三)处分行为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一般是指受骗者因陷入错误而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使他人陷入错误而处分财产,也就是说,对方的错误与行为人取得财产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反之,如果缺少被欺骗者的处分财产行为,即使被欺骗者陷入了错误,并且行为人也取得了财产,那也表明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盗窃罪和抢劫罪属于夺取罪,而诈骗罪是一种
  
  交付罪,是以被骗者基于瑕疵意思处分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成立条件的。
  
  (四) 取得财产
  
  诈骗罪中,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所以,在受骗者处分财产的同时或之后,是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意味着财产由受骗者、被害人占有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取得。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对方陷于错误之中,并使对方以其为基础作出财产性处分行为,交付了则一物,因此财物的占有必须转移到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诈骗行为达到既遂。所谓财物的占有转移到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是指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支配,由行为人自己或者与行为人处于一定关系的第三
  
  者取得其支配。而这种转移,必须是由被骗者的处分行为导致,如果是行为人自身的行为而转移了财物的占有,就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若行为人骗取不法原由给付的财产,本文倾向于肯定说。
  
  首先,在行为人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况下,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处分财产进而遭受财产损失,故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成立诈骗罪。
  
  其次,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使用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取得财物,至于被害人交付财产的动机,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再次,虽然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在民法上没有返还请求权,但这并不能说明财产在刑法上也不受保护。刑法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只要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使财产遭受损害,侵犯了法益,刑法保护法益的功能就应当得到体现。并且,在财产给付之前,被害人所给付的财产并不当然地具有违法性。
  
  综上所述,在行为人欺骗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诈骗罪通常应当成立。
  
  (五) 财产损失
  
  我国刑法第266条虽然没有明文把财产的损害作为一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但由于条文中把“数额较大”作为它的成立条件,一般认为,“数额较大”也就是对被害人造成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因此,财产的损害自然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可以肯定的是,成立诈骗罪,应当以财产损失为必要要件。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受骗者就不会处分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行为人支付对价,无非是欺骗行为的一种手段而已,所以支付对价本身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哪些行为是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只不过此时也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数额才行,如果诈骗数额太小,则此时就不会认定构成犯罪了。上文中就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作出了介绍,主要包括了五种,即财产损失、欺骗行为的程度等等。若还有搞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职务犯罪减刑新规定
      每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公布一些新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增加新的条例,有的则是改变以前的条款,接下来我们就额为您介绍一下4月刚刚公布的职务犯罪减刑新规定的相关内容。 关于减刑规定主要是:《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明确,6类减刑、假...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部门是怎么规定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部门是怎么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


·认罪不服判的话应该怎么办
      刑事法庭的判决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当然就意味着是强制性的,不过法律制度当中赋予了当事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请求司法救济的一些途径。在现有案例当中发生过,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了但是最终对一审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依然是有所争议的。那么,认罪不服判的话应该怎么办? 一、认罪不服判的话应该怎么办? ...


·有期徒刑可以不用坐牢吗?
      有期徒刑可以不用坐牢吗?有期徒刑是可以不用坐牢的,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即,不收监执行,放在社会监督改造。《刑法》还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包括什么关于犯罪预备的条件,刑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准确认定熊某和彭某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接下来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


·残疾人犯罪要负责任吗
      在我国,要是属于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能力的人犯罪的话,那么一般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但要是犯罪人属于残疾人呢,那么此时残疾人犯罪是否需要负责任?可能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残疾人犯罪要负责任吗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


·打架斗殴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打架斗殴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一、打架斗殴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1、触犯法律不同,打架斗殴一般情况下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有聚众斗殴情节和造成轻伤以上的打架斗殴则会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罪则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强奸罪如何量刑,认定强奸罪应注意什么
      一般而言,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压制妇女反抗的手段来与妇女发生关系都可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一旦构成强奸罪,犯罪分子该如何量刑则成为了您关注的重点。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做一个参考。 一、强奸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标准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才立案?
      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


·对刑事案件不服申诉和抗诉的流程是什么?
      一、对刑事案件不服申诉和抗诉的流程是什么?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