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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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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离婚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也是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处理的。而在关系到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上,其实是与国内离婚的规定一样的。究竟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但有时会出现抚养人没有及时给付的现象,有时甚至放弃给付。
   (三)以物折抵
  在特殊情况下,承担抚养义务的人还可以以其他物品抵付抚养费。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二、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什么
  需要明确的是,在婚姻法规定里,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抚养费确定标准是一样的。抚养费标准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此外,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当初离婚协议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并不妨碍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对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同样不存在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首先可以选择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增加子女抚养费。
  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时候,需要参考的因素较多,因此也就导致了不同家庭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不同,而不管是抚养费数额还是支付方式,都是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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