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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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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贴要按照具体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助款会计分录
  
  1、如果支付的金额不大,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工资”中列支。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现金
  
  2、如果人员较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当前损益影响较大,则按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以后年度分期摊销。
  
  (1)支付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补偿金
  
  贷:现金
  
  (2)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期满不属于解除合同范畴。如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时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一次性补贴的情况下,则企业应支付,补贴多少取决于合同约定。否则,企业并无义务支付一次性补贴。
  
  (三)由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核算的内容主要以支付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因此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补助可以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核算。
  
  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如何缴税?
  
  1、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财税》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财税》第二条的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即(员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总金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3-实际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费用)/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然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额。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财税》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上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得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账务处理的时候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公司给员工支付的赔偿金的数额并不大,可以按照管理费用的工资进行处理,如果支付的赔偿金额较多的话,做账的时候相对麻烦。现在一般公司财务部的财务人员是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才可以的,所以这种情况做账对于专业的会计并不是什么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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