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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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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一个最大的特点都是具备专利性的,他人在没有经过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以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当然,前提是当事人的专利是经过当地的专利局申请成功的。可是专利局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也需要进行反复论证的,如果对专利局的相关决定不服的话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就是,专利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专利局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专利行政复议的主体
  
  专利行政复议的主体,指提出专利行政复议申请的人以及被申请人。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将提出专利行政复议申请的人分成两类。第一类申请人是指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行政复议规程》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第二类申请人是指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人。第二类申请人包括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以及假冒、冒充专利行为人等。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若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被控侵权人应为第三人。反之亦然。无论是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还是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均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体而言,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
  
  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也称专利行政复议的机构的主管机关。与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申请人一致,也存在专利行政复议的两类机构。第一类机构,《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性质上相当于国务院部门,因此,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其本身进行复议。当然,尽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与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同一,但内部的处理部门却可以不同。根据《行政复议规程》第3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第二类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此类行政复议,既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3、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
  
  根据《复议规程 第五条规定,专利行政复议的收案范围包括: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子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子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13、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
  
  14、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最后一项是个“兜底条款”,究竟包括哪些情形, 未见到任何解释。但从实际来看,可以肯定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包括在内。
  
  4、提起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H的除外。《行政复议规程》在规范层次上仅属于部门规章,并非该条中所指的“法律”,鉴于《专利法》对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未做特别规定,所以,不管是第一类专利行政复议,还是第二类专利行政复议,都遵照该60日的规定,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H起继续计算。
  
  首先专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是针对一些特殊主体的,一般只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争议的,还有一种就是申请人对于专利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这两种特殊人群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另外,专利行政复议的案件也有着明确规定,需要当事人在接收到相关行政裁决书以后60天之内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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