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刑事辩护律师解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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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本罪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行为人拥有差额巨大的财产,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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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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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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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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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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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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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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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问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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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非法是指没有经过国家法律批准或授予的一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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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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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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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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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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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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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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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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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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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行为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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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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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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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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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虚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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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片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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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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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由于贪生怕死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煽动怯战、厌战或恐怖情绪,动摇军心的行为。该罪侵犯部队作战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实施造谣惑众行为,犯罪主体为战时参与作战或担负作战任务的军职人员,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若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本罪,则按反革命罪相关规定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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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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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条规定的军事犯罪,指负有保管、使用职责的军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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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动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