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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二)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涉外收养的被收养人如何办理出境手续?
      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凭收养登记证书到收养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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