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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所以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
债权人的代位权,在法、日等国和中国台湾的民法上,是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权利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但在我国法上,则债权人有权直接就次债务人的给付优先受偿。
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它不同于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全债权,而且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虽与形成权相类似,但不是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的效力,只是按照实行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所以它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它。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在日本、中国台湾民法上,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务人仍有权请...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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