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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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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无外乎于就是当地的社保机构,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又进行了第二次的认定。工伤认定的结论书不是像有的人所想的那样,社保机构第一次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就代表着最终的效力。下面我们要了解的法律常识就是,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的原因是什么?
  
  一、重新做出工伤认定的原因是什么?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结论即行政复议程序前置,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故只能是维持或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那么我们可以知道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应当两种程序可以随便选择,而不必须经复议前置程序。
  
  二、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的救济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
  
  ①用人单位;
  
  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
  
  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
  
  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①复议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② 对行政复议不服。
  
  ③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用人单位和员工在拿到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书以后,其中一方对工伤认定的结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都能够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并且也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社保机构就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书,第二次作出的工伤认定的结论为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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