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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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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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