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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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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
  
  一、如何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本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犯罪分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的行为,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违法事实后果,所认定的量刑情节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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