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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一般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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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一般判几年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瞄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第七十三条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四)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 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和期货都是可以购买的,也是合法的。如果采取欺骗或者是诱骗的方式让人投资,那么也是属于诈骗的一种,量刑是根据金额决定的。如果犯罪人进行自首或者是退回赃款,公安机关会根据案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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