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过错赔偿如何计算 ?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医疗过错赔偿如何计算
  
  ?一、医疗过错赔偿如何计算
  
  医疗过错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二、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
  
  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加以实施的目标。“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
  
  第一为经验阶段。即针对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疗方法,医师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寻求共鸣。该阶段只是关心该问题的医师或医学研究人员个人的治疗经验,并未经其他医学工作者的质疑、追试,未受有他人的客观评价,自然不能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第二阶段为客观化阶段。
  
  个人的治疗经验,经由其不断的在学术杂志上发表,并且经验不断累积,从而引起其他学者、医生的验证、追试,以致使该特定之治疗行为具有客观化、科学化的结论。但在此阶段,该特定治疗行为也只有现实遭遇同一案例的医生、医学者始能有所触及,尚未能成为一般临床医师所用之诊断方法,当然也不能成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最后一个阶段乃是普及化阶段。前述的特定诊疗行为经由前两个阶段后,经过普及推行,该特定医疗方法已被客观肯定,且被普遍化的接受,并达到期待可被一般执业医生所知悉和运用的程度,从而使之成为该医疗状况的医疗水准。这时,也就成为论断临床过失责任的基准。
  
  三、医疗过错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疗过错的认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吗?
      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很多人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定性不是很清楚,那么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吗?将会在下文为您介绍医疗事故罪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医疗事故罪是实害犯吗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


·医疗过错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医疗过错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一、医疗过失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济南医保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实际上您都是知道的,主要是您在看病和治病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以报销的一种保障方式,因此对您是非常的重要的,而且济南是我们国家一个经济发达的一个城市了,那么具体济南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呢。 济南医保报销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在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医疗事故的责任是医疗机构的,那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相反,如果不是,该纠纷的处理就会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解决即可。那么,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程序是什么呢?我们来带着您一起学习学习吧!...


·保外就医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保外就医针对的仅仅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并且只有符合了规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获得保外就医批准。但是因为保外就医后,犯罪所服刑的环境会变得相对轻松,所以保外就医条件严苛。那么实践中,保外就医适用的条件有哪些呢?详细内容,一起和网的我们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保外就医适用的条...


·于2012年正式试点的大病医保政策得到了全新的改良,不仅在原
      于2012年正式试点的大病医保政策得到了全新的改良,不仅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变化,为面对高昂医药费压力的家庭带去了福音,并且还降低了门槛,使这项政策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那么大病医保新政到底是什么并且怎么办理呢?现在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大病医保报销流程 1、大病医保...


·医疗事故肠穿孔的司法鉴定可以要求赔偿吗?
      医疗事故肠穿孔的司法鉴定可以要求赔偿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


·民事诉讼案由非法行医可以吗
      民事诉讼案由非法行医可以吗?一、非法行医是民事诉讼法的案由么?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就没有这么一个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个有关民事诉讼案由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为了规范比较混乱的民事诉讼的案由,便于当事人起诉和法院审判,也便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统计和管理。为此,...


·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我们都知道,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下,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法规:1、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


·农村医保报销比例
      现在医疗保险不仅可以在城镇报销,在农村也可以报销,并且农村医保是有自己的报销比例的,但是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农村医保报销比例具体是多少,今天我们给您详细说说农村医保报销比例具体是怎么样的。 农村医保报销比例 1、门诊补偿: (1)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


·医疗过错举证的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过错举证的责任由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7章用11个条文予以规定,足见立法的重视与现实中矛盾的多发。在侵权法出台以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最高院2004年)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但侵权法出台后,改变了上述规定的诸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