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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可免责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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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单位可免责的情况有哪些《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形有:
  1、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所引起,则应免除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医务人员也有医疗过失的,则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2、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才可以免责。对于可以预料的、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如果医务人员未预料到,没有避免,主观上有过失,则并发症就不是免责的事由。
  3、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的主要特征: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事医务售货员难以防范的。对于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损害后果应免除责任赔偿。
  医疗意外常表现为: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病情危重,在抢救过程中发生残废或术后出现后遗症;
  在诊疗过程中病人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手术后发生切口裂、切口出血、继发性感染;
  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质体质,目前医疗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等等。
  损害事实是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构成条件,如果没有造成病员损害,尽管诊疗护理上有错误,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医疗诊断活动中,就会出现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在这在情况下,患者一方只会一味的找医护人员或医疗机构的责任,要求其进行赔偿。当然,如果责任在他们的话,那么应该他们赔偿。但如果是因为上述3种情形之一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话,这个时候医疗单位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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