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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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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解除合同规定有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由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平等自愿,所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很正常的。
  
  虽然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和平解除劳动合同,但哪一方先提出解除请求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用人单位先提出撤销申请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由此看来,即使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有共识,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更为有利。这样,劳动者就可以得到单位根据工作年限确定的经济补偿。然而,这个原则并不是完全僵化的。
  
  这时,劳动者应注意收集能证明雇主过错的证据,以实现其最大的权益。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经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为续订劳动合同,保持或者提出劳动合同条件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一款规定解除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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