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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不能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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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的第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除了在处理过程中将另一方列为被告外,还可以添加被告。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增加另一个人作为被告:1。如果买卖合同中还规定了合同应承担债务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买卖合同的一方作为债权人,仅将另一方的债务人作为被告的,在立案后申请增加保证人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2.
  如果合同中被告仍然有代理人。原告作为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在起诉时只将对方列为被告。代理人在立案后认为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增设代理人共同被告人。3.如果业务介绍的信,合同专用章,印章的空白合同的书中使用的银行账户或合同的签署买卖合同的诉讼的买卖合同是借来的,债权人,只有在列出的贷款单位将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款单位与借款人的借款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专用章或银行帐号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就担保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解释,应当主张保证人与保证人是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在保证合同中规定,债权人的一般保证只能由保证人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只能将保证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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