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就是他们的经营、活动范围,民事行为能力则与他们的权利能力相一致。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双方必须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即包含签字生效、盖章生效、签字和盖章生效三种。承包人不可做如下约定:“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避免产生合同无效的争议。约定该项内容的同时承包人要注意一个问题是,签字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由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的人签字才有效。
  
  3、合同的履约担保已到位;
  
  4、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已满足;
  
  按《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又涉及另一个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不是合同生效时间。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经过备案登记才生效,合同登记、备案、鉴证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虽然不经登记、备案、鉴证程序将不能获得施工许可,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这一点应引起承包人注意。
  
  5、必须是符合建筑法律法规的合同,若不符合或违背则属无效合同。
  
  二、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1、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2、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3、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6、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不管签订怎样的合同,当事人都应该先对合同内容做出审查,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在审查建设合同内容的时候,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金吗?
      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金吗 旷工如果没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的情形,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条件,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拿到经济补偿。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一、陕西省榆林市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一、陕西省榆林市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 只有一处,地址:榆林市开发区劳动保障大厦(市伤残鉴定中心) 业务范围: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因病(非因工)职工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需要做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需要做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通过鉴定结果作为证据向雇佣者寻求赔偿,以保证自身的利益。但是对于具体的工伤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有很大一部分劳动者是不够了解的,因此,下面我们就为您整理了2022年八级工伤认定标准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了解工伤鉴定标准。 ...


·一、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


·建筑工程一般都不是有一家建筑单位独立完成的
      建筑工程一般都不是有一家建筑单位独立完成的,一般都是由几家建筑单位共同完成,如果顺利完成,工程按期交公。如果,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工程无法进行,那么,工程施工中停工误工费该如何计算?我们为您介绍一下: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和机械停置费应如何计算?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


·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企业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制作要点与注意事项 1、要简要说明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员工的理由,这涉及到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明确解除时间,这关系到劳动关系终结时间、工资支付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等...


·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的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的是什么? 一座城市是由建筑构成了它新的发展面貌,同时建筑也是它走向繁华的基础。建筑的成功,取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严格把关,只有制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才能让建筑质量处于最严格的把控之下。那么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的是什么?具体内容又是哪些?下面就给您详细的介绍一...


·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工伤处理流程包含什么?
      发生工伤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


·单位可以随意变动职工岗位吗
      劳动者在应聘用人单位的某一职位时,如果单位最终决定聘用劳动者为单位职工,并确定了职工的岗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变动职工岗位吗?不少人对此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单位可以随意变动职工岗位吗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


·未成年杀人进劳教所吗?
      未成年杀人进劳教所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未成年杀人进劳教所吗?未成年人杀人一般不进劳教所,进的是监狱。劳教所是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简称,是对违法人员强制收容教养的场所。对违法人员的劳动教养由地、州、市所设立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违法人员的劳教决定不是刑事处罚,是行政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