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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成年强奸未遂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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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未成年强奸未遂判刑吗
  
  在我国未成年强奸未遂判刑吗
  
  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节而弱化法定情节,应该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终合考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
  
  具体分析如下:
  
  (一)把握全案整体和个案的区别,不能“一刀切”
  
  1、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强奸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从重处罚。
  
  (二)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的办案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还应考虑这类犯罪人员的实际涉案情节。如涉案案情比较恶劣的、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的,相关的办案执法部门还应积极的对这类人员进行处罚。确保这类案件受害者的实际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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