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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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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对方有以下行为的,对方负全责,相应的己方就无责任: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责任人是否要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责任人是否要赔偿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虽然交强险有规定无责方承担部分赔付责任,但是并非所有案件无责方都承担赔付责任,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在有责方能够全部赔付的情况下,无责方无须承担赔付责任,只有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无责方才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当然,在受害人自己故意导致事故自然也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交通事故要划分责任,有人负全责,就有人没有责任。无论责任如何,都要根据规定进行赔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还是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可能对事故赔偿比例的承担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可能机动车一方是无责任,但也需要适当的作出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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