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成员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简单来说,农村的土地就是集体土地,农村的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都是在集体成员之间的。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条件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三条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五条 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综合上面所说的,其实大家都应该知道我国的土地主要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则是集体土地,而集体土地的使用并没有国有土地的情况那么好,所以想要对集体土地进行整改,也要逐步试点看效果才可以决定。
  
  
  


·承包地合同未到期想毁约承担违约责任吗
      承包地合同未到期想毁约承担违约责任吗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方式有很多种。1、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2、采取补救措施,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应该怎样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应该怎样办理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我国公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当一块土地使用权属于多个人时就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分户证有利于明确责任,减少问题纠纷。那么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户证又应该如何办理?对于以上问题的解答,我们...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新政:补偿费归谁?
      1.征收宅基地补偿费归谁? 尽管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是并不意味着土地征收补偿就应当归村集体所有并由村委会自主分配使用,依法使用宅基地的被征地农户在宅基地征收时,应当根据征收拆迁时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取得相应的补偿。如果征收方或村委会以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为由,拒不向...


·国家对非法集资案件管辖地有哪些规定?
      什么是不合法集资呢?刑法上的不合法集资是指: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所谓不合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安排未经同意。违背法令、法规,经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大众或许集体征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本钱罪的行为本质地点。那么,国家对非法集资案件管辖地有哪些规定?下面我们带...


·内蒙古征地补偿办法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内蒙古征地补偿办法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当代社会,征收土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可能都经历过征收土地这件事情,那么既然有征收肯定会有补偿,所以您对于补偿这个问题都想要清楚了解一下内蒙古征地补偿办法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内容有哪些?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在农村地区,由于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国家为了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得到更合理、有效地解决,制订了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下面我们一起来...


·自住房商品化以来,我国对房地产市场的改革就没有停止过。国家提
      自住房商品化以来,我国对房地产市场的改革就没有停止过。国家提出了租售同权,这无疑是一项重大决策,其目的就是保障租房人的各项权益,其中最主要的应该就是子女教育权了。那么商业地产租售同权方面的影响是什么?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商业地产租售同权方面的影响是什么? “售”...


·如何预防广西征地事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如何预防广西征地事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为了改善城区规划,或者为了修建公路、铁路、桥梁、水电工程等,不得不征用属于公民使用的土地,虽然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国家在征收后会对被征地者进行经济补偿,但是征地事件一直是由发生。对于广大政府来说,如何预防广西征地事件? 一...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作用是什么?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作用是什么? 一、闲置土地的定义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公司的股东肯定在公司的管理层当中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位,有些时候,公司的一些重大决议虽然说都需要经过股东的同意,但是股东的职责是受到公司法的约束的。股东在日常的工作当中,是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也比较多,对公司的恶...


·自写遗嘱有地方涂改过行吗?
      自写遗嘱有地方涂改过行吗?1、自写遗嘱有地方涂改过是可以的,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对于自书遗嘱,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前提下是允许立遗嘱人涂改和删减,不过建议应该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