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十级工伤赔偿标准规定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工伤十级属于工伤伤残中最轻的一种,但此时也是需要对工伤职工做出相应的赔偿,对此有相应的十级工伤赔偿标准规定,那么您知道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吗?我们马上就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最新十级工伤赔偿标准规定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四、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六、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4、法律依据201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八、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要想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那么首先要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如果确定是十级工伤的话,则可以按照上述十级工伤赔偿标准规定的内容来计算一下具体的赔偿数额。若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也可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驻马店律师。
  
  


·工伤鉴定下来了找谁要钱?
      职工在工厂干活的时候,如果不小心受伤,则应该首先做个工伤认定。属于工伤的话,再进行下一步的工伤鉴定。一般来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会在两个月内出具工伤鉴定结果。这个时候,受伤的职工就可以主张赔偿了。那么,工伤鉴定下来了找谁要钱?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工伤鉴定下...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例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者仲裁委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来裁决该纠纷。以下是我们针对劳动仲裁,给您拟的一份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例,您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例 (一)...


·工伤赔付的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者若是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而经过认定确实属于工伤范畴的话,那此时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情况,申请进行工伤赔付,其实也就是获得工伤赔偿。那具体来说这个工伤赔付的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


·根据相关的规定工伤鉴定得多长时间?
      根据相关的规定工伤鉴定得多长时间? 工伤鉴定多长时间才能做完?交了申请,等劳动管理部门通知后,受伤的劳动者就要去指定的地方做劳动能力鉴定。做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在六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十日。费用可以自己先支付,以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因工负伤、患丧失...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什么评定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什么评定建设工程质量怎么样,是需要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至于按什么评定往往体现在他的施工资料的内容中,而这个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按什么评定,许多人常常不知道该如何回答,也有许多即将入职或在职人员不清楚,因此给工作的推进带来很大不便,有时甚至有巨大的经济损失。下面就...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原则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原则是什么? 建筑工程涉及到施工人员多、工序复杂、工期长,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话,就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严重者会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很多种,各自有不同的划分依据,那么工程质量事故划分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学习了解下。 一、工...


·试用期离职工资结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试用期离职工资结算时间是什么时候试用期离职只需要提前三天,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就可以把工资一并结算,具体时间就需要看劳动者离职时间。另外一个是和当月正常发薪日期一起发薪。二、试用期常见问题(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措施都有哪些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措施都有哪些 在平日的生活当中,针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不能只依靠最后监测单位和检验单位的把关。要想使工程质量做到万无一失,必须要求建筑方在日常的工作过程当中,对各方面的细节都要严格把控,这样最后的工程质量在检验时才会接上一部分的时间。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者要是受过伤的话,即使伤愈了,此时也会因为之前的伤害情况对自身的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的损害,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还会导致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国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作出了严格的认定标准,那究竟这个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是怎样的...


·女职工在经期能够享受到哪些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经期能够享受到哪些劳动保护女职工的生理结构与男职工是有很大差异的,因而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才会加强对女职工的保护,尤其是在女职工三期内,对其的保护是更全面的。那具体来说,女职工在经期能够享受到哪些劳动保护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做详细解答。 一、女职工在经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能否保留公职?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能否保留公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缓刑,不能保留公职。 2、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监察部 第18号令颁布、9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