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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间的判决离婚案是和财产一起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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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间的判决离婚案是和财产一起判决吗?
  
  
  夫妻间的判决离婚案和财产不一定必须要一起进行判决,判决的顺序主要取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顺序。无论法院认为该诉讼请求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无论法院是否支持该诉讼请求,都会进行判决。如果原告只提出要求离婚,法院就只会对是否离婚进行判决;如果原告还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会一并判决。
  
  
  二、离婚案件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2) 结婚证书;
  
  
  (3) 身份证;
  
  
  (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事得其反。
  
  
  (二) 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贾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判决顺序一般是取决于原告提出了什么样的诉讼请求,对于案件审理的顺序没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样的判决顺序更加清晰合理就怎么进行。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同时提出了三个诉讼请求,那么法院会视情况判定,一般是会一起判决,如果只提出了一个诉讼请求那么就会单独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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