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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赔偿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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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违约金赔偿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
  
  
  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
  
  
  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合同违约的处置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在程序的操作上有关的通知书同样需要进行,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关的当事人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不小的分歧,进而导致法律手段的运用,从而加剧问题的处理难度,因此双方之间行之有效的沟通是问题处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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