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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是孕妇可以羁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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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罪犯是孕妇可以羁押吗?
  
  
  罪犯是孕妇的话是不可以羁押。罪犯如果是孕妇不能拘留的依据是公安部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拘留的问题,并没有提出孕妇例外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阴碍同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司法拘留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形。
  
  
  行政拘留之所以把孕妇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似乎根据一般推论,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一样都是在短时间内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故亦应当类比行政拘留而规定将包括孕妇在内的特殊对象排除在外。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并非如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对特殊对象免予拘留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排除立法因素,就现有法律法规而言,法律并没有赋予孕妇在司法拘留上的特权,这点是可以肯定的。
  
  
  如果是正常的公民孕妇在社会上也是因为她们是较弱的群体而可以受到照顾,而就算是违法的罪犯是孕妇也应该得到国家特殊的情况的处理,一般孕妇因为需要特定的生活环境而不能随便被羁押以免身体受到了伤害,但是罪犯始终有犯罪还是要接受必要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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