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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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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不同,它们依据的法律规定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这里所讲的某种原因,主要是指当事人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应履行,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允许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条还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规定有所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劳动合同终止,应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补助费(同经济补偿金)。2001年10月6日,该规定废止。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补充规定,国有企业2001年10月6日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用工单位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2001年10月6日之后录用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另《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即上述第二、三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即上述第一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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