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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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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金要纳税的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3号)规定:(1)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文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2)具体的免征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246号)规定:(1)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2)我市对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具体免征标准,暂定为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超过5万元的,全额照章计征个人所得税。(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单位脱钩改制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广州市范围内,不管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还是其他性质的企业,凡是因企业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无论数额多少,都不需纳税。除此原因之外,凡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数额超过5万元的,无论企业性质如何,全额照章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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