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标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合同标的内容包括哪些 标的是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合同标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合同标的内容包括哪些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1、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以下4类
  
  (1)有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
  
  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有哪些限制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有以下限制:
  
  1、标的物应为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出卖人应对其出卖的标的物有处分权,这是现代各国买卖合同中的一般原则,出卖人有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形:
  
  (1)标的物归出卖人所有;
  
  (2)出卖人有权处分。
  
  这是指出卖人虽然对出卖的物不享有所有权,但其依所有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可以出卖该标的物,否则就难以实现买卖合同的目的。
  
  2、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的物,即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专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以及专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土地所有权等,不得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 受国家保护的珍贵动、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需要收购的,须经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野生保护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的,须经省级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3)伪劣产品。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凡属伪劣产品,均不得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4)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主要指国家规定并由商标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5)迷信、淫秽、走私物品、毒品、武器、弹药等其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3、标的物须为有体物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有体物。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例如,知识产权的转让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
  
  合同标的在合同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是关键所在,只有约定明确,并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我们对合同标的内容包括哪些这一问题的解答帮助您了解更多关于合同标的知识。所以您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定要协商一致,减少纠纷。


·租赁合同单方面毁约怎么办?
      租赁合同单方面毁约怎么办?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单方违约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合同与合同书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的规范下要求一切有关双方协商过后的合意必须以文字的形式确立下来作为日后纠纷处理的证据,但是老百姓在面对众多名称类似的法律文书自然就没有办法很好的区分,也就让很多人因为无法分辨而遭受侵权。下面一起来看看合同与合同书的区别是什么?1、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


·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吗?
      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吗? 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吗? 合同撤销权的期限并不是六个月,而是一年。 《合同法》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


·合同解除一般违约金是需要付吗?
      合同解除一般违约金是需要付吗?如果是一方解除合同违约的话,则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根据协商的内容决定。二、客户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金该如何赔付客户单方面终止合同,属于单方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但是合...


·商业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什么?
      商业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什么民事权利主体双方订立合同确立法律关系。任何合同都有可能履行不当导致合同违约。在双方当事人对于履行不当有约定时的赔偿责任法律也有规定。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如商业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什么?需要您了解。下面律师我们为您解答。一、商业合同违约金的规定1、根据《民法典》第...


·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


·合同生效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在交易中,买卖双方如果想要达到自己的合同目的,就必须要先保证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合同生效具备哪些条件呢?此外,一般情况下,合同终止的事由又有哪些呢?下面将为您一一讲述。 一、合同生效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


·最新玄武岩购销合同范本
      最新玄武岩购销合同范本 玄武岩购销合同应该怎么写?这是我们一些新成立的石材加工公司面临过的难题,害怕有些地方写的不是很清楚导致自己的损失,也担心写的太严苛导致交易对象不愿意合作,今天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份范本以供您参考。 玄武岩购销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 ...


·赠与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赠与合同的概念是什么?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人签字有效吗?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


·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
      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 在江苏省,为了让各个企业都能合法有秩序经营,增强企业的信用,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来规范。那么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具体有哪些内容呢?下面,的我们就为各位做详细的介绍,请您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 ...


·合同无效后定金怎么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后定金怎么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发生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无效是常有的事情,因合同签订的产生的定金应如何处理呢?很多当事人就在这里发生了纠纷。所以,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合同无效后定金怎么处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无效后定金怎么处理? 合同无效后,定金应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