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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介绍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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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拐卖妇女罪介绍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的量刑标准拐卖妇女罪最低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
  
  
  (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
  
  
  受害者 ,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
  
  
  拐卖妇女儿童罪(受刑人员) 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
  
  
  (三)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
  
  
  (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警察成功解救受害者的。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不管是拐卖妇女还是拐卖儿童的行为,都是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的,由于此种犯罪行为通常与会其他的犯罪情形一起发生,故此在发现自己的亲属被拐卖之后,必须要确定是拐卖罪还是逼婚等的罪名,并且在举报时,需要提交能证明亲属被拐卖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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