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买卖合同逾期结算诉讼时效届满后还可以起诉吗?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买卖合同逾期结算诉讼时效届满后还可以起诉吗?买卖合同逾期结算诉讼时效届满后还可以起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按照该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过后若被侵权人未向权利人,则诉讼时效过期,权利人之权利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二、买卖合同欠款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规定买卖合同欠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以下三种情况:1、当事人之间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达成合意,诉讼时效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哟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如果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明确货款应当支付的时间的,则诉讼时效从该履行期限过后开始计算;3、若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明确的,则应当明确为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则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取得的次日开始计算;4、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买方未支付货款而仅给卖方出具一张欠条的情形,欠条上还未注明还款期限,那么该诉讼时效应从何开始计算?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向山东省高院出具批复,答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即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次日起算。法律设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举债。上述《答复》的立法目的及司法精神也在于此。也就是说从欠条、结算单出具以后,债权人就知道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也表明最终结算的金额即为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货款,若债务人是在债权人主张货款时出具的,那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债权人即应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签订买卖合同是任何有完全民事行为人的权利,此时一般合同双方都是可以获得利益的,但若是在合同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时,债务人依旧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时债权人也没有通过任何合法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此时时效届满后,债务人有可能就不需要履行义务了。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时候如果发现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想要反悔基本是不可能的。想要避免损害自己利益的条款出现,就要在签订合同之初了解清楚其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几种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几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合同未履行完毕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未履行完毕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是保障合同签订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合同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如果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又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的情况下是会造成违约。如果合同未履行完毕,发现对方未照约定履行,我们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下面我们为你解答...


·订购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订购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企事业单位在需要某类商品或物资时,规范的程序是需求部门先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视价值大小进行招投标,确定供应商后与之签订采购合同,虽然签订合同是最后一个步骤,但如果出现差错,依然会给公共财产和利益造成损失,那么,订购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一、签订...


·合同形式有哪些 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订立有具体的形式,而这点也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格外注意的。而现实中,其实很多时候当事人签订合同都是采用的书面形式,不过这并不代表只能通过这种方式签订合同。那除此之外,合同形式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形式有哪些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怎样的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经部分履行后,剩余部分债务何时履行
      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经部分履行后,对于剩余部分债务,如果债权人未明确表示要求债务人予以偿还,债务人也未明确表示过拒绝履行,则应当认为对这部分债务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仍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关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生效日与合同期限之关系是什么?
      合同生效日与合同期限之关系是什么?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中有很多日期需要注意,比如说合同的生效日期,合同的订立日期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期限等等,合同签订之后,确认合同生效时间是很重要的,那么合同生效日与合同期限之关系是怎样的呢?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


·满足哪些条件合同才能生效
      满足哪些条件合同才能生效 1、实质要件 (1)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故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订立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合同...


·委托合同订立内容有哪些
      委托合同订立内容有哪些 当事人要是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项的时候,此时可以向他人出具一份委托代理书,将办理事项的权利委托给他人。此时需要签订一份委托合同,那么您知道委托合同订立的内容有哪些吗?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委托合同订立内容有哪些 委托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⑴委...


·《合同法》中规定
      《合同法》中规定了多种类型的合同,而这其中针对房屋租赁合同来讲,其实具体还包括了一些小分类的。那到底房屋租赁合同有哪几种呢?进行租房活动的需要签订租房合同,那么租房签订合同应注意什么?我们马上为您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房屋租赁合同有哪几种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