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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住院工资怎么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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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定住院工资怎么扣?
  
  一、劳动法规定住院工资怎么扣?
  
  1、劳动法规定职员在住院期间单位可以按照60%的比例扣除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根据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资为36.78元,其80%为29.42元即病假工资每日不得低于29.42元。
  
  二、病假工资发放规定
  
  病假是有工资的,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三、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员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如下: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员若是生病需要住院治疗,并且病情并非是因为工作受了工伤才导致的,此时单位完全有理由,在支付职员薪资时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资。故此对于病假住院期间的职员,在发现自己的工资被扣除之后,并不能一味的就向当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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