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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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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内容是什么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变更
  
  1、变更形式。
  
  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须填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申请表》,证书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变更除外),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注明“变更”加盖专用印章,变更内容详见申请表,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2、办理时限。
  
  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决定。
  
  3、 施工许可证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共有以下情形: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
  
  (2)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变更;
  
  (3)工程名称变更;
  
  (4)工程规模变更;
  
  (5)不能按期开工。
  
  (二)施工许可其他情形
  
  1、自行废止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自行废止。
  
  2、重新申领情形。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遗失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需发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建设单位携带单位介绍信、遗失说明,以及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经审核无误后,发证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施工许可证不再另行补发。
  
  4、中止施工许可及恢复前的核验。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事项共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变更、工程名称变更、工程规模变更、不能按期开工等五种情形。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时,可以参考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指南》,以提高效率。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变更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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