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筑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筑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筑其他费、预备费、建筑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筑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筑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筑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筑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筑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筑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筑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筑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筑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筑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筑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筑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筑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筑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筑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出具虚假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筑工程造价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通过工程建筑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三)出具虚假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筑工程造价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造价计价依据,造价计价确定,从业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各个省都有出台相关的政策。该办法对造价管理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建筑行业的良好发展。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删。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


·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的补偿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无疑处于更弱势的地位,所以劳动合同法给予劳动者更多的法律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辞退员工的情形,劳动法合同都规定了相应的补偿。那么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的补偿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我们为您作答。 一、劳动法合同辞退员工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


·未成年工可以加班吗 未成年工上班时间有何规定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都是受到重点保护的人群,因此在劳动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加强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才行。我们知道劳动者加班是很辛苦的,那实践中单位让未成年工可以加班吗?下文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未成年工上班时间有何规定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打零工受伤算不算工伤
      打零工受伤算不算工伤要分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下,算是工伤。工伤和打零工没有关系,只要证明是工作时间,因工作...


·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违约金?
      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违约金? 一、加工承揽合同违约金如何确定?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门,起到防护武器破坏的作用。我国目前是从定点企业采购防护设备,所以对定点企业管理就显得非常关键。那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有什么具体内容?下面我们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在下文具体给您讲一讲。 人...


·劳动合同法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会涉及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金问题。那么劳动合同法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有哪些呢?下面的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劳动合同法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是怎样计算的
      在公司中,职工付出了应该的劳动力,公司应该给职员发放福利,那么公司应该支付职工多少酬薪呢?是否应该支付职工福利费吗?下面我们给您整理了一下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的有关知识。 一、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从费用中提取的、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比如职工的医...


·行政工程罚款单格式是怎样的
      行政工程罚款单格式是怎样的? 一、工程罚款通知单范文 工程罚款通知单 致 : 你公司施工的 工程,经我司检查发现在工程质量、进度或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 施工现场管理细则》,我司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元的罚款,人民币(大写): 元。此费用将从你公司当月工程款中...


·终止劳动关系指哪方面被终止?
      在大部分人的认知中,终止劳动合同就是自己离职或者被公司开除两种情况,在离职手续办理结束后,劳动关系自然就终止了。但是实际生活中,终止劳动关系并不仅仅只有这两种情形,到底终止劳动关系指哪方面被终止?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终止劳动关系指哪方面被终止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 ...


·技术投标文件应该如何制作呢 众所周知,现在的工程一般都是需
      技术投标文件应该如何制作呢 众所周知,现在的工程一般都是需要通过招投标才可以进行的,早已不是当初的无须招标直接拿活的模式。在招投标中,投标者比如一些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一定是最为核心重要的了。那么,技术投标文件应该如何编制呢?律师我们为您解答。 一、技术投标文件编制基础工作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