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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时间的审理一般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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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发放贷款罪时间的审理一般是多久?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时间的审理一般是多久?
  
  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主要有:
  
  (一)自然人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单位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法〔2001〕8号)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违法”,但不存在关系人问题,只是在放贷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因此出现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本罪行为1979年《刑法》以“玩忽职守”定罪处罚,由于银行体制变化和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制约需要,设立本罪更为科学。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违法的放放贷款就是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秩序,而且这种行为只要一旦犯罪的条件构成必定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而且,但对于此罪的审理一般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执法人员也一定要在时间之内找到相关的证据才能进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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