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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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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认识的转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人,是同我们一样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被剥夺的权利外,他们依 然享有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正因为如此,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罪,也同侵犯其他公民的伤害罪、抢劫罪、杀人罪一样,一起列入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之中,谁侵犯他们的权利,谁就应承担刑事责任。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当作人来看待,依法保护他们的正 当权利和利益。

    2、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作为刑讯逼供理论基础的有罪推定,已随封建专制时代的结束而结束。无罪推定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已越来越在 世界范围内普及。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要求起诉方对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能够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先的无罪 假定,即可确认并判决其有罪;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确立了无罪推定中的两项原则--未经 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 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尽管在理论上是否算作无罪推定尚有争论,但却是 明白无误地对有罪推定的彻底否定,是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重大转变。

    3、从情有可原向严格执法转变。新《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比原《刑法》的规定更加严格和明确。

    4、实行庭审中的“言辞原则”。即“法庭应当以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作为判案的基础材料,并以当庭查实的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的根据。”确立庭审中的直接言 辞原则,能尽可能排除庭前违法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在庭审中的直接采用。如果公诉机关要证明被告人庭上的供述是虚假的,而庭前的供述是真实的,则应该由公诉 机关提供证据证明庭前供述的可靠性。只有这样,庭前供述才能进入法官的视野,否则,就只能以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5、公诉方承担没有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即面对法庭上被告人对侦查、检察机关刑讯逼供的指控,应由公诉方承担没有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因为刑讯逼供的 受害者缺乏举证的能力,无法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而被控告实施刑讯逼供的一方则拥有便于举证的权力和能力,处于举证的优势地位。由公诉方在法庭上承担举证 责任,有利于查明案情真象,有利于对侦查、检察人员形成约束。审讯过程中全程录相,是一种有效做法。

   6、侦查、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时允许律师在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允许律师在场,客观上形成一种在司法人员“自律”状态下的“他律”机制,促使司法人员 依法讯问,合法取得口供,排除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另一方面,如果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庭审中被告人翻供,讯问时律师在场,则是被告人庭前供述可靠性的重要证据。

    7、实行有限的“沉默权”制度。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两项权利: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第二、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提供不利于已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相反,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 人承担供述义务,这就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刑事诉讼方必须承担的证明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削弱了被告人在控辩活动的主体地位,妨碍辩护权的行使,助长了刑事 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过分依赖,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潜在土壤。

    8、建立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的实质是被告人的认罪,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减轻了国家的证明负担并提高了诉讼的效率,为此, 法律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减轻处罚的“奖励”。我国目前大多数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主要依据外部证据定案还有困难,如能 建立辩诉交易制度,引导被告方打破沉默,其社会效果,总体上可能还是好的。


·诱惑侦查的实施条件
      诱惑侦查学术界又称其 为警察圈套、侦查陷阱,其本身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使用诈术,二是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因此有学者称其为“肮脏手段”,认为其有损害国家威信,违反宪法和刑 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诱惑侦查的手段在实践中较常用于在犯罪人之间进行的且无特定被害人的案件中。因该类案件侦破困难,...


·如何避免刑讯逼供?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认识的转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人,是同我们一样的公民。除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被剥夺的权利外,他们依 然享有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正因为如此,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的刑讯逼供罪,也同侵犯其他公民的伤害罪、抢劫罪、杀人罪一样,一...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


·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必要性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经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的案情;犯罪嫌疑人若有任何生活上的需要,律师可以代为转达给家属;若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或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此外,对于对法律不是很懂的犯罪嫌疑人,律师有责...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刑事案件的讯问有无沉默权?
      我 国《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这远还不是“米兰达规则”意义上的沉默权。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非常 差,在实践中,法庭讯问,对与本案有无关系的判定权由法官掌握;侦讯中问题相关性的判定权,在属于强势的侦查人员那里,并且侦查期间案情不...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


·什么是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在我国,侦查是全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国家专门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一般情...


·侦查终结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


·讯问笔录
      

(一)讯问笔录的含义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讯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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