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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受理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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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自诉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如果掌握过宽,则可能使大量一般纠纷涌入刑事诉讼程序,发生滥用自诉程序的情况并招致各种不良的后果;而后果掌握过严,就会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刑事控告权,造成告状无门以至于激化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第六规定的案件;

(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或者口头告诉后,尽快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对于立案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即进行进一步审查。对自诉案件的审查不同于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它不仅涉及到程序性问题而且还涉及到犯罪事实和证据等实体问题,其目的在于既保障起诉权又防止滥用起诉权,以决定是否需要开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作为新安受理。

自诉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自诉的裁定,有权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只有部分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侵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庭调查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证人出庭作证;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签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项新的程序机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证据交换的规定,但自1993年以来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文件 中多次提及证据交换的问题。1993年最高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5款规定:“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运用
      1、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定性不准,必须改定罪名。改定罪重的罪名,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因罪名改动,适用量刑的法律条文亦作相应改变,是否要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确定的罪名不准,属于适用法律有错误,根据刑事...


·法庭辩论应当如何进行?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


·刑事诉讼代表人具备的条件
      由于诉讼代表人是代表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活动,依法行使单 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单位被告人的相关诉讼义务(接受刑罚的义务除外)。因此,并非什么人都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只有具备一定的必备条 件的人,才能成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我们认为,刑...


·简易审案件适用范围
      简易审适用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能判刑三年以下的案件需要简化程序的应适用法定简易程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也不采用简易 审。主要理由是案情重大,刑罚极重,为贯彻“慎刑”要求,不宜采用简易审程序。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看,对重刑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强调程序...


·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案件中,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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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2项开庭10日以前

    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3项开庭3日以前


·庭前准备
      

一、立案后,法律文书及本院材料由书记员送达,当事人应当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被告应在收到起诉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除遵守审判纪律外,开庭前不得单独...


·诉讼回避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指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


·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
      由于刑诉法对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的规定,案件主审法官往往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 各种情况缺乏相应的了解。为防止庭审活动的无序化,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我们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了庭前会议制度,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表面审 查的基础上,召集控、辩双方共同到会,对案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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