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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员工远程办公餐补是否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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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员工远程办公餐补是否正常发放?疫情期间员工远程办公餐补一般情况下不会正常的发放的,那也是可以和用人单位来进行一些商,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发放这方面的一些补助,北京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明确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的假期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0] 46号)强调,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
  -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实施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实施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另据第62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我们在正常的上班地点来进行一些工作的话,那么肯定是有餐补的和其他的一些交通方面的补助,但是由于现在是属于疫情的高发期间,所以会导致这一系列的费用可能不会正常的发放,毕竟对于劳动者来说没有正常的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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