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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诉讼代表人出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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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单位无诉讼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 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及时完结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我 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设立有缺席判决制度,所谓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指某一方当事人无辜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但是,不论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均未对刑事缺席判决制度作出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应 当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明确规定单位犯罪案件可以适用缺席判决制度。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开庭审理之日,控辩双方诉讼主体有一方未到庭出席审判 或到庭但不为陈述、辩论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到庭一方的陈述、辩论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制度。⑿我们认为在单位犯罪案件审判过程中引入缺席判决制度具有现实基础和可行性。

  

   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单位不派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出庭等现象,已经影响到了单位犯罪案件的正常、及时、顺利地审理。反对在单位犯罪案件审判过程中引入缺席判决制度的学者的理由大都是:如果被告人不参加诉讼,则 其只能承担义务而不能享有权利,权利义务不对等;特别是单位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如果个人被告人推卸责任,就更不利于对被告单位合法权利的保护,因 此,保证被告人参与诉讼,这是刑事审判公正标准之一,即程序的参与性。

   由于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单位的处罚是罚金刑,因此,即使诉讼代表人因为逃跑等原因而不出庭,也不影响判决的执行,因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体,有自己的场所和财产,可以通过扣押、冻结财产等方式迫使单位接受判决。

   被告人出庭参加诉讼是一种权利,该权利的设置是为了让诉讼各方有一个充分表述自己主张和理由的机会,让各方充分行使自己的法定诉讼权利。 当事人放弃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妨碍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并产生各种正常的法律后果。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2.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执行令;人民法院制...


·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 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管 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辖区、县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实践中,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所属的...


·缓刑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㈢遵守考察 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


·死刑执行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①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无罪判决是指人民法 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3 项规定作出的两种判决。免除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确认被告人有罪,但免予其刑事处罚的判决。
...


·刑罚的执行机关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公安机关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死刑执行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


·死刑执行的方法及场所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执行死刑,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指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交付执行的监督和对被判处死缓徒刑或 徒刑缓刑犯收押的接受情况的监督,同时还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的监督。这是广义上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由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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