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0%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劳动合同前应注意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对于劳动者来讲,不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时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而在签劳动合同签也是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的。那到底签劳动合同前应注意什么呢?可能很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单位签劳动合同前应注意什么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OFFER(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很多用人单位在正式录用劳动者之前都会发出一份OFFER告知劳动者已被录用。这份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具有本质区别,其不能作为代替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来约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但录用通知书本身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为民事法律上一种要约行为,录用通知书在得到劳动者的承诺后就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遵守的范围包括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的入职时间、入职岗位和薪酬待遇等。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录用通知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录用通知书中的大部分条款主要是约束用人单位的,所以用人单位在寄送录用通知书中应当做到约定清楚明确,特别对于已经同意录用条件但不前来报到就职的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明确。
   2、应当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疾病。
  同时,还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学历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录用通知书上或劳动合同上明确将此作为劳动者的录用条件。
   3、应当对劳动者与之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终结以及是否存在劳动经济纠纷进行询问和调查。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原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所以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履历必须要求劳动者作出承诺。
   4、对于劳动合同中几个重要的条款应当格外注意。
  这些条款包括工作岗位的确定、劳动报酬的数额、劳动报酬的结构、加班工资的计算以及服务期或竞业限制条款。
   二、不按时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如果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以及满一年将被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签订劳动合同,能对劳动者的利益做出一定的保障。但此时也需要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与签合同的当时,了解清楚应该注意的事项,这样才能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如果你对“签劳动合同前应注意的事项”还有所疑问的话,建议可以咨询一下云浮律师。
  
  
  


·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必要?
      公司招聘员工如果单靠看简历肯定是不够的,简历只是一份书面材料而无法看出员工实际的业务能力。所以即使签了合同,公司也会给员工一段试用期,只有在试用期内通过检验才会被正式录用。但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必要?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必要吗? 试用期合同不是一个单独的合同...


·一、劳务工意外摔伤误工费怎样赔偿?
      一、劳务工意外摔伤误工费怎样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定义是什么?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定义是什么?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指的是对建筑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进行相关的质量检验,使其达到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严格符合相关规定。那么,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定义与其验收合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下面由为您解答。定义:分部工程分为地基与基础分部、...


·家装工程质量鉴定方法是什么?
       现在我们都会接触到装修的问题,有的是因为结婚的婚房,有的是搬迁新剧或者是老房子的重新装修等。现在装修是一件非常耗费财力和人力的一件事情。尤其,装修是一件影响力非常持续的事情。家装工程质量鉴定方法是什么?我们可以进行第三方进行委托鉴定。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家装工程质量...


·企业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
      企业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算《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一般规定有哪些?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一般规定有哪些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地产行业进入了黄金时代,在建筑施工期间存在有大量的技术规范,其中包括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其对于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深基坑的开挖工作存在很大的影响,所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对于保障施工安全存在很大意义,那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要求有哪些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


·确定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有哪些规定?
      确定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


·一、工伤鉴定9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工伤鉴定9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很多人认为会认为劳动者只有转正后才必须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则不需要。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吗?一般来说,如果单位未与正式员工签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如果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有双倍工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两个问题。 一、试用期必须签劳动合同...


·当由于各种原因员工需要向公司辞职时,公司会让员工先提出辞职申
      当由于各种原因员工需要向公司辞职时,公司会让员工先提出辞职申请,申请通过后才批准辞职,很多人都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辞职申请的写法,为此很是苦恼,就怕写的不对,造成其他麻烦。我们特别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 辞职申请书,也叫辞职书或辞呈,是指员工在离职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