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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免于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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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免于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拘留可以细分为行政拘留与治安拘留,而就是公安机关在案件需要的时候,对相关的人员进行扣留、拘禁。但是,通常情况下有一部分群体可以免于行政拘留,孕妇就是这样的群体之一,那么孕妇免于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免于行政拘留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本站我们就给您详细的介绍一下,让您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一、孕妇免于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孕妇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二、什么是行政拘留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以上就是孕妇免于行政拘留的主要内容,总的来说,就是孕妇免于行政拘留是《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但是,虽然免于了行政拘留,但仍然已经涉及到了违法行为,必须引以为戒,如果您对上述问题仍然存在疑问,可以向本站的律师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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