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怎样的?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犯罪行为在日常行为是较为平常出现的,民事主体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会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且还会使社会处于动荡之中,甚者还会危害国家的经济利益。故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就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旨在加以制止。
  一、创立“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概念
  在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只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而没有使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但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容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把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内部组成因素的“要素”错误地等同起来,在我国刑法学界已习以为常。例如,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共同“要件”,在指出这些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或“不可缺少的要件”的同时,又指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之下还有“共同要件”或“必要要件”——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或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方面”这一“共同要件”之下还有“罪过”这一必备的“主观方面要件”和犯罪目的这一选择性“要件”或“某些犯罪主观方面不可缺少的内容”;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下,也分为危害行为这一必备“要件”和危害结果、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选择“要件”两大类;有的著述虽然注意到“方面”与“要件”的区分,但在表达“要件”时同样未能进一步对“要件”与“要素”作出区别,如在阐述“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时,指出:“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由身体动作、方法、时间、地点等因素构成。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除了危害行为之外,行为对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但它们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3]笔者认为,对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不作区别,在论述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中产生逻辑性错误和理论体系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因为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最基本因素和这些因素的集合体已经混淆在一起,犯罪构成系统内部的层次、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已经发生混乱了。以上述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的论述为例,试问:既然作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整体性”的东西被称为“要件”——这个整体性的“犯罪客观要件”之下一层次的东西——“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和“危害结果”亦同样被称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又何以说得通?如果坚持“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之类也是“犯罪构成要件”,那么是不是可以把它们叫做“犯罪客观要件的要件”了呢?笔者认为,在未提出“犯罪客观要件要素”概念并对构成要件与要素相区分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束缚下,是无法理顺作为“整体”的犯罪构成某一方面之要件与作为该方面要件的“个体”的“内容”之间的关系的,因为“要件”概念要一身兼两任——既指称组成犯罪构成的最基本因素,又指称这些因素集合而成的四个方面的整体(集合体),这将导致概念内涵的不确定性和概念功能的模糊性。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同时使用“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和犯罪客观“要件”来概括“危害行为”等,实不得已而为之。除导致逻辑性错误外,对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不作区分的本体性缺陷表现在,在犯罪构成中,只要犯罪构成的“要素”缺少,就会被理解为“要件”缺少从而造成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内部及与其他相关理论领域的矛盾。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侵害行为(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与共犯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均为客观要件层次之下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按照传统的观点,这两者为“客观要件”,这样一来,当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侵害行为但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便被认为行为缺少了其中一个“客观要件”——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事实上传统的观点不会不认可这种情况下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或中止形态,而既然肯定它是犯罪的形态,也就肯定了行为是符合犯罪构成的,可是不可否认的是,犯罪构成又是“要件缺一不可”的整体!理论体系的自相矛盾无法摆脱。我国刑法学界在犯罪构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及未完成形态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上出现的困惑,也正是根源于构成要件与构成要件内部构成要素的相混淆。对此,本文下面将作详细讨论。通过上述分析,应当肯定,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部组成因素的、组成犯罪构成这一主客观要件有机整体的最基本单位。犯罪构成要件则是以行为的若干方面为视角,由构成要件要素集合而成的、居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上一层次的单元或集合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概念的创立,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层级结构的合理化,也为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提供了合理解释的理论前提。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在此意义上说,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刑法也处罚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故刑法总则对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正,形成了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基本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因此,在总论中只讨论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但应注意的是,刑法分则也可能将犯罪未遂乃至犯罪预备直接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从而使事实上的未遂犯与预备犯成为法律上的既遂犯。所以,犯罪的事实上未完成与法律上的未完成,并不等同。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比较微妙的,在我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之中,并没有法制形态这一概念,犯罪形态是近年来才最新出现的一种抽象的意识形态。传统的犯罪行为,一般只包含犯罪主体、客体以及犯罪事实·。
  
  
  


·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虽然大多数的刑事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可以构成大多数犯罪。但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犯罪,往往会对犯罪主体有特殊的要求,我们知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终身监禁罪可以减刑吗?
      一、终身监禁罪可以减刑吗?终身监禁罪是不可以减刑,向比较于无期徒刑,无疑此种处罚更为严重,我国的很多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并不会判处其死刑,而是会在量刑时信进行考量,若是其犯罪行为确实十分的严重,但是又罪不至死的,就会被判处终身监禁。二、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的区别我国的无期徒刑,在实际...


·孕妇犯罪怎么处罚,如何处罚犯罪孕妇
      虽说孕妇犯了罪是受到法律相应保护的,但这并不代表,孕妇犯罪后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当然,特殊情况除外。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孕妇犯罪怎么处罚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孕妇犯罪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具体情形的规定,孕妇犯罪后的刑罚量刑有一...


·刑事附带民事不赔残疾赔偿金吗?
      刑事附带民事不赔残疾赔偿金吗?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


·《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刑事案件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刑事案件该怎么办?《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刑事案件该怎么办?当前我国国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案件数量在不断上升,但主体应当以民事诉讼案件居多,重要的刑事案件当然也有,二者因案件性质不同,享有相应权限的侦查机关、审理机关各不相同。有的时候,我们偶尔会遇到“案中案”,相...


·招摇撞骗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说起招摇撞骗罪构成要素,可能很多人都不太清楚,这其实就是关于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内容,我们在了解一个罪名的时候,最应该先掌握的就是构成要件的内容。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介绍一下招摇撞骗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招摇撞骗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 招摇撞骗罪,是...


·强奸罪没有人证和物证会被提起公诉吗?
      强奸罪没有人证和物证会被提起公诉吗?证据不足之前是不会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收集证据的;法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证据包括人证、无证、书证等多种方式,如果各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可以证明犯罪的事实。物证只是证据的一种,不能仅仅以有没有物证来...


·被公安行政拘留20天严重吗
      被公安行政拘留20天严重吗?是比较严重的,行政拘留在行政处罚中是最严重的处罚方式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行政拘留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对于现实中的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有在达到了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时候,才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时就要先了解清楚,法律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规定的。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


·什么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什么是虚报注册资本罪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是一...


·非法集资诈骗罪怎么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非法集资以及集资诈骗的这样的概念,我们通常会将这两个概念相混淆,以为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指的是同一罪行。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行为,通常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将针对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内容为您详细介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