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产税缴纳依据是什么?内容有哪些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国家征收每一部分的税都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对于房屋而言,会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根据不同情况缴纳的税率也不相同,对于私自买卖房屋不交房产税的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行为,房产税缴纳依据是什么呢,下马由来为您解答。
   房产税缴纳依据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
  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房产税缴纳依据可分为四种不同情况,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依据,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依据,投资连赢及融资租赁房产都由实际情况而定,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而定,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缴纳房产税时我们要清楚自己所要缴纳的项目以及金额并按照规定按时缴纳


·广东厂房征收赔偿价格是怎么规定的
      广东厂房征收赔偿价格是怎么规定的 ?厂房征收赔偿的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也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各个省市的政策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广东厂房征收赔偿价格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企业拆迁补偿主要是包括哪些方面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房屋抵押注销要收回他项权证吗?
      房屋抵押注销要收回他项权证吗 我们有时候往往会因为资金周转不开,需要抵押自己的贵重物件,包括房产、配饰、公司还有很多的抵押,同时也会考虑作为向银行贷款把房子作为抵押。这时候往往会面临房屋抵押注销要收回他项权证的问题。接下来本站我们给您讲下房屋抵押注销是否要收回他项权证,同时也可...


·农村房屋赠与过户费用大概是多少?
      现在很多农民都进城工作生活,老家留下的房子可以卖给本村村民,也可以赠与给直系亲属。不管是那种方式,都需要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支付一笔费用。赠与过户的费用相对比较低,那么农村房屋赠与过户费用大概是多少?下面我们为广大农民兄弟介绍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农村房屋赠与过户费用大概是多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打房产官司要多少钱?
      房屋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价值比较大的财产之一,这也是为什么离婚的时候,关于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纠纷的原因,当然我们国家关于房产这个问题打官司的,也是非常多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打房产官司要多少钱?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打房产官司要多少钱? 房产确权...


·房屋他项权利证丢失怎么办?
       房屋他项权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是一项能够说明拥有者对于房屋的权利的材料,所以丢失的话会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进行补办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您一起了解一下如果在发生了拥有者将自己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丢失了,应该怎么解决的?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房屋他项权利证丢失怎么办? 一、自受...


·企业动迁厂房补偿标准和动迁流程是什么?
      企业动迁厂房补偿标准和动迁流程是什么?只要您的企业是在国家的土地上的,一旦国家政府因为想要扩建道路或者整修市容就会将这个地方的土地给征用和动迁了,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我们有义务去配合,但是自身的利益也是不能让步的,就算是政府也要按照企业动迁厂房补偿标准和动迁流程才可以。动迁补偿标准...


·租房子物业费谁来承担
      租房子物业费谁来承担 一、租房子物业费谁来承担 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来自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就是说,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如果在房屋租赁合...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现在化建设一直是我国非常注重的一方面,农村的发展一直是我国非常关注的民生问题,所以现在的许多房屋拆迁建设绿化商城道路交通是非常普遍的,所以了解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非常重要。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房屋拆迁的具体赔偿内容。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


·俩人离婚房子贷款情况下房子怎么分?
      离婚时夫妻双方要分割共同财产,房屋时重要的一部分。婚前或者婚后买的是按揭房,还有贷款,一旦感情不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仍有贷款的按揭房怎么分割。很多人不知道法律上如何规定。那么,俩人离婚房子贷款情况下房子怎么分?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有贷...


·什么样的一房二卖的合同是无效的
      房价受市场调节,在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可能就会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虽然此时卖方与两个买方之间都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也不见得两份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实践中,什么样的一房二卖的合同是无效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样的一房二卖的合同是无效的 以下三种情形下,商...


·怎么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
      怎么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 一、怎么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 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呢?首先合同无效,该合同的买受人当然不能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这是非常明确的。问题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仅有以上所述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大多数一房多卖的情况,或是由于开发商的欺诈,或是由于开发商...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