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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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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当前,各省市加快城市建设或经济建设步伐,不可避免地产生土地征用行为。在许多省一样,黑龙江省征地也会涉及到林地征占现象,许多林地承包人备为关注林地补偿标准,特别是在参考其它省份补偿标准后,会更加期待黑龙江省的林地补偿标准。那么,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上,以下为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用鱼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用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应当参照城镇基准地价,由建设单位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适当补偿。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乡村兴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对被占地者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或者安排被占地农户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村办企业就业,也可以采取调剂土地的方法解决。
  
  综上所述,林地作为土地的一种形式,其占用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参考土地实际情况、市场价格来综合确定,有时候不一定在林地承包户的预期标准之内,甚至达不到预期要求。但是,土地征占并不是个人行为,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政府行为,往往是为了重大建设作准备,还需要发扬一些为国奉献的精神。那么,黑龙江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咨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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