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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离婚案件中往往一方还想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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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离婚案件中往往一方还想重归于好,能够维持继续双方生活的想法。而另一方还继续上述人民法院。所以往往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会遇到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两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会怎么判呢,我们就这一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两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法律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我们可以看出两次起诉离婚不出庭的可做为缺席判决。但我们也要注意不是所有的不出庭都可以作为缺席宣判的,我国现行法律对缺席宣判有着较详细的解释和规定。如原告方想做缺席宣判还要积极地收集被告的缺席证据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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