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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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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是指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成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

  公司章程是对外的信誉证明;公司章程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法律文件,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是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该事项对于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保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法律对公司章程的内容规定比较原则,但在实际运用时可操作性不强,公司自身章程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将这些原则的规定细化,使其具有操作性。尤其在股东结构比较复杂的公司,缺乏好的章程带来的法律风险极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

  关于公司组织和活动规则条款的法律风险,看待该法律风险时,首先是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在没有规定时则需要了解公司是否具有约定俗成的操作方式。通常而言,这种法律风险只有当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矛盾,要故意寻求决议形成障碍时才会转化为法律危机,因此属于较易弥补的法律风险。

  章程进行了规定,也同样需要考察规定是否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例如规定“董事会由1/2以上董事同意可以通过决议”,一旦发生争议时,“1/2以上董事”是指“全体董事的1/2”还是“出席会议董事的1/2”就很容易发生分歧。再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召开的通知仅仅规定通知时间仍然不够,通知义务由谁承担、通知方式等。缺乏操作性的规定同样具有法律风险。

  关于出资条款的法律风险;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形式,扩展到股权、债权、商标权等一切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为确定这种出资的估价,《公司法》规定应当进行评估。但章程若无明确约定,股东因评估机构选任的权利同样可能发生争议。

  由于《公司法》允许股东出资时间长达2年,投资公司则长达5年。因出资问题发生争议的概率较之一次性出资方式更高。另外,若股东每次出资并不是按照最终占出资份额的比例进行时,因为实际缴纳出资和约定的出资份额不符,股东按照实际缴纳出资比例还是按照约定的出资份额比例行使股东权利,若缺乏约定很容易发生争议。如某位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其出资无法进行划分而分次缴纳,只能一次性出资,其他股东分次出资,在两年内公司赢利按照何种方式分配只能依赖公司章程规定。

  关于股东会决议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仅仅是普遍认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随着公司发展,股东会决议事项条款安排不当的法律风险会随着公司的发展不断增大。

  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的法律风险;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处理值得重视,而且,一些事关公司大局的事情往往会引发这两个机构之间争议,而公司章程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划分这两个机构的权限。然而很多公司章程只简单按《公司法》的规定,但概括性强,而操作性弱。

  关于法定的章程决定事项条款的法律风险


·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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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设立时法律形态选择的因素考虑
      

(1)投资者的责任
如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不会让股东其他资产抵债;而承担无限责任的私营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一旦经营有闪失,不但个人资产要用于抵债,而且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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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的设置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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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常见法律风险
      (一)盲目选择公司形态的法律风险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多数的投资者无疑是具有诱惑力的,实践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况下,盲目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大量存在。
1、资金不足的法律风险。2、特定项目周期与公司存续矛盾的法律风险。3、缺乏法定人数的法律风险。


·合伙协议条款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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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的设置及法律风险
      监督机构在我国公司里是较为薄弱的,许多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不少公司的监事会都是因为法律有这样的要求才设立的,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督机构的作用。
新公司法增加了监事会的罢免建议权、向股东会的提案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质询和建议权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调查权。这些权利的赋予,使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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