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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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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从小就有人教育我们不告而拿视为偷的,我们对于别人的物品在想要使用的情况下,必须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而且要在约定的时间之内归还给别人的。可是有些人根本就连这种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也不具备,生活当中自己缺钱,就选择去偷盗别人的。下面我们要给您介绍的是陕西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陕西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对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全省部分地区,规定的新的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四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对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量刑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规定的盗窃罪量刑标准,又有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的明确授权,应作为陕西省境内处罚盗窃犯罪的依据。
  
  二、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4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其实在陕西省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规定的也是不一样的,一般在陕西的西安,咸阳,铜川等地区盗窃二千元就构成盗窃罪了。我国各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规定是不一样的,都是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联系。
  
  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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