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监护和抚养的区别是什么?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监护和抚养的区别是什么?
  
  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但现实情况往往是,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1. 什么是孩子抚养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孩子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所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还是在争取孩子抚养费方面,都有很大的帮助。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什么是孩子监护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通意见》21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另外,《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含义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综上所述,关于监护和抚养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已经为您解答了,监护权是父母对孩子所具有的权利,同时当中也包含了一些义务,离婚的时候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解除而导致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就算在离婚之后有一方丧失了抚养权,他还是具有监护权的。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财产是一方个人财产?
      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来证明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财产是婚前取得的证据。
    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结婚后,都属于一方所有。这个财产的性质不会因...


·重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重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一重婚是指已结婚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的行为,它是以一种公开化的夫妻形式对原有的合法性的婚姻关系的叠加。重婚既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与否定,也是对自身已有婚姻的挑战与否定。因此,无过错方因重婚者重婚行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


·起诉离婚律师费要多少钱?
      如今有不少人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往往会委托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不过要注意的是法律中没有强制性要求起诉离婚必须要聘请律师,当事人最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选择。那一般起诉离婚律师费要多少钱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离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在夫妻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必须给与孩子一定数量的子女抚养费的。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力向其有赡养义务的父母索取合理必要的生活性资助,直至自己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者生活可以自立自理的时候。那么离婚抚养费2017年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怎么解决
      现在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夫妻俩常常忙着工作,而忽略了彼此之间的感受,造成了离婚现象的普遍。当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随之出现。那么对于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怎么解决,新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


·一、离婚约定财产归小孩所有是否可以?
      一、离婚约定财产归小孩所有是否可以?离婚后的财产归子女所有是可以的,只要双方自愿同意就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等问题而订立的,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包括房产)与双方解除婚...


·未出生的孩子抚养权怎么处理
      未出生的孩子抚养权怎么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


·逮捕后存疑不起诉需要国家赔偿吗
      一、逮捕后存疑不起诉需要国家赔偿吗“存疑不起诉”也有叫“疑罪不诉”的,所谓存疑不起诉形似中止,实为终止(或称终结)的决定。因为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则自宣布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检察...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两种典型的破坏婚姻的行为,由于军人的特殊性,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总是困扰着许多人。并且还有许多人对此二者不太能区分。那么,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


·离婚诉讼外调解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婚姻法》的宗旨是保护婚姻幸福和谐,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都会采取先调解,后进行审判活动这样的程序,那么离婚诉讼外调解的程序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诉讼外调解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


·一、妻子将夫妻共有财产卖给第三人后果是什么?
      一、妻子将夫妻共有财产卖给第三人后果是什么妻子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对给丈夫造成的损失要进行赔偿,所以,妻子的这种做法肯定是不会触犯刑法的,但是,其实妻子擅自处理的共有财产的这一部分会被认定为无效的,不过,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相应的赔偿都有妻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