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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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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有哪些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二、放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1)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2)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
  
  (3)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2、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2)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
  
  (3)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但如果是人为造成的话,就有可能构成放火罪,就要受到刑事处罚。事实上,如果着火,其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因此,我们不要随便点火,以免引起火灾,不仅会带来财产和人身安全损失,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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