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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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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办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有哪些?
  
  创办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股份有限公司又叫股份公司,设立方式分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发行招股说明书。
  
  3,与证券公司签订销售股票协议。
  
  4,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证监会批准。
  
  6,认股人认购股份。
  
  7,开办创立大会。
  
  8,工商注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七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发起人也应当是在我们中国境内有居住的地方,有固定的居住地方也方便对公司的打理,同时可以更好的了解中国境内的政策从而制定出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司的打理离不开决策人的决策,而每一步决策都至关重要,所以决策人要更好的了解自己的职责,及时了解政策及时制定出方案,这样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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