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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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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
  
  实践中人防工程可以建设在地下停车场、地下台球厅、地下商场,但并不是每个地下建筑物都能够建设人防工程,有一些符合条件的民用建筑物还需要建设审批。为了完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北京市公布了《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请您阅读。
  
  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
  
  一、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实施范围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厂房中的生产车间及附属设备用房)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一)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
  
  (二)新城规划区(包括十个远郊区县、亦庄开发区);
  
  (三)乡、镇规划区(政府所在地);
  
  (四)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新农村项目中属商品房开发性质的部分。
  
  二、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指标标准
  
  (一)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指标
  
  目前,应严格按照我市《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中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指标规定的比例对建设项目提出配套建设人防工程要求。
  
  (二)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标准
  
  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条件,不得随意扩大易地建设费减免的范围。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的标准收取,不得随意折减。
  
  三、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职责分工
  
  (一)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应由市民防局负责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
  
  1、位于中心城区(包括城八区、回龙观地区、北苑北地区)的建设项目;
  
  2、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的建设项目;
  
  3、国家及市政府折子工程、重点工程、机要工程;
  
  4、地铁工程、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驻京部队建设项目;
  
  5、远郊区县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单体建筑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区域建设项目。
  
  (二) 市民防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民防局负责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查。各远郊区县民防局办理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件应报市民防局备案。
  
  全市所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均由市民防局办理;所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均由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办理;所有人防工程认可均由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办理(亦庄开发区的人防工程认可办法另行制定);所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均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防工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一类是符合条件的民用建筑物经过审批建设人防工程。《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暂行规定》包含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职责分工等内容,为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提供了可以参考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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