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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公司债权怎么办,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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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公司债权怎么办,要怎么处理?
  
  一、公司解散公司债权怎么办,要怎么处理?
  
  公司解散公司债权对于债权的处理情况为: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债权应当按照法院派出的清算组进行盘点和清偿,与剩余债权进行匹配从而偿还这部分债权。通常情况下,在某些公司因为管理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的情况下,而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用这种方式解决。
  
  债权人在接到清算组通知后,应及时申报债权。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组负有告知义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重申了上述规定,并规定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同时,还须在当地省级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如果清算组未尽到通知义务,债权人有什么救济途径呢?由于清算组负有告知义务,该债权不应以已超过已知债权的申报期限为由被排斥在清算范围之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股东对未尽通知义务的债权负有赔偿责任。
  
  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救济的注意事项
  
  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为公司清算程序终结之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和第14条详细解释了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以公司清算程序终结为准,而不是公司注销之日。所谓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同时,补充申报的债权,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如果要以股东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的,则债权人须不存在重大过错。
  
  三、公司解散后未经清算或违规清算,债权人的救济途径需要注意的事项
  
  1)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2)公司违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股东的赔偿责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第一,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提供虚假清算报告或未经清算,注销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相关内容
  
  股东虚假出资或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主张相关股东的清偿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属于代位履行责任。第二种情形是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又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一般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在正常运作期间,应当合理的分配债权,以保证公司的正常工作运行,一切条款需要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样在发生突发事件如工作破产等情况时能够第一时间很好的对公司完成收尾工作,将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大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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