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学校劳动保障管理规定的内容介绍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我们从一出生就进入幼儿园,然后是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一步步完成我们的学业。不难发现我们总需要受到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约束,那么我们从小上到大的学校里的老师、食堂阿姨、看门的老爷爷和保安叔叔等等他(她)们收到什么约束呢?相信您都知道这些人员都是属于学校教职工的范畴,他(她)们理所当然地受到学校劳动保障管理规定的约束。
  
  学校教职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教职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教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教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教职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教职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工。
  
  第7条教职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工,不收取教职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
  
  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教职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职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教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教职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工,向教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教职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看完上面长长的学校劳动保障管理规定,相信您很容易的了解到这份规定的严谨和完善,包含了教职工在学校活动中的方方面面,而一直约束着我们的校纪校规、法律法规比这些更加复杂,可见这些规则制定者们的辛苦。如果你是一名教师或者职工,请你一定要遵守这些规定,以免受到处罚,也要对得起制定这些规定所耗费的海量脑细胞。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三) 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临时工工资以及临时工工资个税计算?
      临时工在中国还是占据很大一部分的群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使得临时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而且很多临时工也不知道怎么缴纳工资个税,那么临时工工资个税计算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来告诉您临时工工资个税是如何计算的。 一、临时工工资个税计算 ? 1、按工资薪金计算 临时工、季节工,与...


·通过员工后非法集资,员工是否会被判刑?
      虽然在立法上,非法集资的主体有个人、单位两种类型,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非法集资现象多是由有组织、有计划的团体单位进行的,企业单位会利用融资、售卖商品时要求顾客购买会员卡等进行非法集资,此种情形下,若通过员工后非法集资,员工是否会被判刑? 一、通过员工后非法集资,员工是否会被判刑?...


·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内容是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工程质保期到期了有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工程质保期到期了有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一个工程对于您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工程的质量,当然我们您都知道的事工程的质量有一个保证期限,但是有的时候工程质保期到了但是工程的质量却出现了问题,也就是说工程质保期到期了有问题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关于建设工程包括我们所居住的房子、外面的工厂,商城这些都是与
      关于建设工程包括我们所居住的房子、外面的工厂,商城这些都是与我们的建筑工程相关的,所以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就非常的重视了。国家在对建筑工程质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那么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单位工程由分部工程组成,分部工程由若干分项工程...


·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金吗?
      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金吗 旷工如果没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的情形,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条件,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拿到经济补偿。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规则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规则流程是怎样的 一、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哪些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


·工伤解除劳动关系时职业病患者工伤待遇的认定与处理
      对于从事原煤、水泥等原材料产出的职业,很容易发生职业病。过去,国有、集体、乡镇、村办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职工本人无防护常识,职工工作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就有可能患上尘肺病,而患该病当初无察觉,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现、发病且不可逆转。那么,工伤解除劳动关系时职业病患者工伤待遇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员工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员工不解除
      员工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员工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即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员工确认的通讯地址寄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员工本人或成年家属签收均视为送达。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几点: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